(2016)苏0509执6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罗荣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罗荣强,姚灯妹,姚春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679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樊,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苏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大船港村。法定代表人罗荣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荣强,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姚灯妹,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姚春妹,女,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罗荣强、姚灯妹、姚春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苏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相应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以借款本金1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计算;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25%计算);二、若被告苏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所涉债权(包括诉讼费用)以被告苏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大船港村3组的房产(权证号03006009,登记债权数额588万元;权证号03008136,登记债权数额248万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国用(2007)第1406564号,抵押金额583万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相应登记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债权(包括诉讼费用)以被告苏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抵押物受偿后,不足部分由被告罗荣强、姚春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姚灯妹对被告罗荣强的上述保证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9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940元,由被告苏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苏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罗荣强、姚灯妹、姚春妹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171260.83元,执行费为82571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苏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苏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大船港村3组的房产,成交价为12669000元,上述成交款扣除被执行人苏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过户税费、苏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拖欠的工人工资后剩余的10512969.51元,本院已转交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向各银行、苏州市吴江区车辆管理所、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案涉抵押房产本院已处置完毕,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