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特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春艳、镇江泓天皮业有限公司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艳,镇江泓天皮业有限公司,孙振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特75号申请人:李春艳,女,198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辉,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镇江泓天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辛丰村基冯路。法定代表人:孙振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孙振明,男,196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春艳与镇江泓天皮业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7年7月19日经郭正英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镇江泓天皮业有限公司欠李春艳工资4389元,此款于2017年7月31日前给付。二、孙振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春艳与镇江泓天皮业有限公司、孙振明于2017年7月19日经郭正英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范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卜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