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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车丽英与被告毛艳茹、李文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丽英,毛艳茹,李文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357号原告:车丽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志。被告:毛艳茹。被告:李文浩。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伟。原告车丽英与被告毛艳茹、李文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丽英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屈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