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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建南与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南,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135号原告:陈建南,男,199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男,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由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溪北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文军,女,1994年9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陈建南与被告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建南于2017年7月25日以被告文军主动偿还部分借款,双方决定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建南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建南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陈建南负担。审判员  何文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