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建南与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南,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135号原告:陈建南,男,199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男,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由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溪北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文军,女,1994年9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陈建南与被告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建南于2017年7月25日以被告文军主动偿还部分借款,双方决定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建南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建南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陈建南负担。审判员 何文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