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宋洁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632号申请人:宋洁,女,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关于宋洁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2901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赔偿给原告宋洁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4613.34元。案件受理费4734元,减半收取2367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承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将案款126980.34元交到本院,申请人已将案款126980.34元(含案款124613.34及一审诉讼费2367元)领取。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应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锦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