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毛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48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毛某,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辩护人郭虎,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判决结果被告人毛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刘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向宏公诉机关指控情况2017年5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毛某驾驶鲁B×××××轻型普通货车在平度市开发区世纪大道宏泰包装厂内装完货,违反规定客货混装,载着装卸工王某在车间行驶过程中,由于措施不当,致使王某从车厢后部掉落地面致其头部受伤,王某经救治无效于5月29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王某系因颅脑损伤死亡。2017年6月7日,被告人毛某的雇佣方青岛忠侃泡沫包装有限公司和被害人王某的雇主许某与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对毛某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毛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意见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该及其雇佣单位、雇主、亲属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受刑罚的处罚。被告人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该及其雇佣单位、雇主、亲属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毛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