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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开党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开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5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开党,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文盲,无业,住廉江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7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押回重审。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林圣鑫,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开党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开党及其辩护人林圣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苏开党伙同“小弟”(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苏开党佯装租车客户到“小弟”事先特色好的租车公司租车,再由“小弟”负责处理骗得的车子。同年3月24日,被告人苏开党先后到苍南县龙港镇东园大厦111号被害人李其学的龙威汽车租赁公司和龙港镇人民路1093号被害人罗某的美凯汽车租赁公司,分得租得浙C×××××本田雅阁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176元)一辆和浙C×××××东风日产天籁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312元)一辆。后上述两辆轿车均交给“小弟”处理。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经追回东风日产天籁轿车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开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金某,4、王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罗某的陈述,检查笔录,车辆租赁协议,抵押合同,车辆借用协议、租赁合同,物价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开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开党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苏开党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开党在共同犯罪中,参与预谋并负责出面向被害人租车,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苏开党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之间判处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开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与原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苏开党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85176元,返还被害人李其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胜人民陪审员  杨周方人民陪审员  吕心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