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佳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佳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646号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北关东路4号。被告李佳轩,男,34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佳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