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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民终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乃庆因与马德忠(等82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乃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终55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孙乃庆,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李博,女,汉族,1984年6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代理权限:提起上诉、参与庭审、辩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上诉人孙乃庆因与马德忠(等82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828民初3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乃庆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乃庆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乃庆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慧强审判员  张洪咏审判员  孙应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洪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