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藏01民辖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龙、马龙与被上诉人德吉卓嘎等与德吉卓嘎、次列等管辖��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龙,德吉卓嘎,次列,万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民辖终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龙,���,汉族,现住甘肃省临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彬,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吉卓嘎,女,藏族,现住拉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朗坚才,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次列,女,藏族,现住拉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朗坚才,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原审被告:万军,男,汉族,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其他情况不详。上诉人马龙与被上诉人德吉卓嘎、次列,原审被告万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2017)藏0102民初3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马龙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上诉人的住所地为��肃省临潭县城关镇青崖80号,本案应由甘肃省青潭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案件移送至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德吉卓嘎、次列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房屋位于拉萨市城关区,因此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央  珍审判员 尼玛卓嘎审判员 桑  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莉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