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和平、王明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和平,王明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李和平,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龙泉东路54号。委托代理人:侯卫爽,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冬梅,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明贤,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方桥社区委韦长岗组。。本院在执行李和平与王明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晓林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宋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