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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某申请被执行人周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2执166号申请人陈某某,男,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周某某,男,住所地江西省被执行人董某某,男,住所地江西省申请人陈某某申请被执行人周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482民初26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本案和解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482民初26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智审判员 郭小毛审判员 尹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福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