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执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195徐州市唯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荣昌区德兴陶瓷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唯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德兴陶瓷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5执保195号申请人:徐州市唯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阚山村。法定代表人:闫昌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德兴陶瓷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区蒂美路1号。法定代表人:曾伶俐,该公司经理。徐州市唯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重庆市荣昌区德兴陶瓷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市唯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德兴陶瓷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德兴陶瓷工艺制品有限公司2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高 伟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