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4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4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246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4,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7〕1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4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4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9日1时40分许,被告人周4酒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红桥村民治601号对面马路上,使用锤子任意砸坏被害人周某1停放于该处的牌号为沪C7XX**的小客车、被害人周2停放于该处的牌号为沪C4XX**的小客车、被害人熊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牌号为皖DKXX**的小客车。经鉴定,上述车辆物损共计人民币10,647元。案发后,被告人周4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事后,被告人周4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4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周某1、周2、熊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周某3、姚某某、沈某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相关照片,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相关谅解书,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周4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4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4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周4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赔偿情况及劣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4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娟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