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林雄武与郭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雄武,郭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450号申请执行人:林雄武,男,198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郭海,男,1978年8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雄武与被执行人郭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83.5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区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50元、公告费56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