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倪双红与吕友进、任支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双红,吕友进,任支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15315号原告:倪双红,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告:吕友进,男,1988年9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被告:任支霞,女,1986年6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原告倪双红与被告吕友进、任支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双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友进、任支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双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827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9月至11月,以家庭经营为由,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多次购买原告经销的多种型号的二极管,合计人民币68270元,但却没付一分钱。原告采取打电话及上门等方式进行催要,被告都未付原告一分钱。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写欠条一份给原告,欠款金额为68270元,承诺从2016年3月1日起,被告每月还原告8000元,直到还清为止。如不按时还,每月按总欠款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进行处罚,直到还清为止。但时至今日,被告未还原告一分钱,人也联系不上。原告就其诉请提供如下证据:欠条。被告吕友进、任支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6日,吕友进向倪双红出具欠条,确认截止2015年12月底,吕友进欠倪双红货款68270元,承诺从2016年3月1日起,连续每个月付给倪双红8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如有违约,吕友进愿意额外多付总货款的1%作为每月的违约金给倪双红。吕友进出具上述欠条后,未向倪双红支付过任何款项。倪双红称吕友进、任支霞系夫妻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倪双红与吕友进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吕友进应当向倪双红偿还所欠的货款68270元。倪双红称吕友进、任支霞系夫妻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吕友进、任支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友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倪双红货款68270元;二、驳回原告倪双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6元,由被告吕友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何文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锦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