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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州机械研究所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机械研究所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民催8号申请人郑州机械研究所。法定代表人魏建军。委托代理人张一实,该研究所职员。申请人郑州机械研究所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招商银行西安城北支行票号为3080005397212557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票据记载:出票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郑州机械研究所,出票时间2016年11月28日,票面金额肆拾玖万贰仟元整,到期日期2017年5月28日,付款行招商银行西安城北支行。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机械研究所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芦康护审判员  魏 钰审判员  丁素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琳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