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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郭新宇与吴学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新宇,吴学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807号申请执行人郭新宇,男,汉族,1991年5月2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吴学前,男,汉族,1990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在执行郭新宇与吴学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吴学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学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学前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吴学前有工资收入,申请人与被申请��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代理审判员  高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利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