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郭新宇与吴学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新宇,吴学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807号申请执行人郭新宇,男,汉族,1991年5月2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吴学前,男,汉族,1990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在执行郭新宇与吴学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吴学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学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学前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吴学前有工资收入,申请人与被申请��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代理审判员 高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利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