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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大雄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大雄置业有限公司,纪英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3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大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园二里二区19号楼四层。法定代表人:石玉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伽霖,女,北京大雄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源,北京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纪英虎,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再审申请人北京大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雄置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纪英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雄置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2016年2、3月份,我方考虑将保安外包,但并非绝对、一个不剩的全部外包。因为有些员工基于私人感情和工作表现,不解除劳动关系,纪英虎就是其中的一个特例。纪英虎在劳动仲裁、一、二审中提交了视频资料文字整理内容。该视频是双方协商解除的过程,并非是辞退决定。在视频文字资料中,雷伽霖态度非常明确说了没有辞退老纪,表态非常直接。用人单位已经表明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并且那时也没有书面的解除手续。一、二审一脉相承,认定违法辞退纪英虎,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纪英虎并无证据证明工作期间存在加班。综上所述,我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纪英虎提交意见称,(一)大雄置业公司将我辞退的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就公司违法解除的事实,我提供了与公司雷伽霖的视听资料证据。谈话的完整内容足以体现出,大雄置业公司因保安业务外包而辞退我,但是公司辞退我并没有依法进行;(二)我主张加班工资,已向法院提交了春节值班表、十一值班表、内保值班表、商业巡视记录、保安人员联系表、培训报名表、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每日防火巡查记录本、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值班记录本等证据加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三)与我同时申请仲裁、一审、二审、执行立案的是四人,案情相同。大雄置业公司根据二审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已经向其中二人履行完毕。事实证明大雄置业公司对二审判决内容是认可的,只因对我和刘峻的针对性强,故针对我和刘峻提起再审诉讼。综上,我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大雄置业公司的全部再审请求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纪英虎提供的其离岗后与大雄置业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交涉的对话录音,可以印证纪英虎所述大雄置业公司于2016年2月底后不再向其提供工作岗位及拒绝给予相应离职补偿的主张。大雄置业公司认可该对话录音的真实性,主张其中内容系双方就工作岗位调整变动事项进行协商,否认已作出与纪英虎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但大雄置业公司对于纪英虎2016年2月29日后的工作安排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且大雄置业公司所述纪英虎于2016年3月无故不到岗工作的主张,亦未有相应证据证实。一、二审法院对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及解除方式作出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大雄置业公司认可安排纪英虎倒班工作,但未能就已安排纪英虎上班的实际工作时间提供相应证据证实。纪英虎提供的证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印证纪英虎所述按照大雄置业公司排班安排其实际上班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主张。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对证实实际工作时间所应负的举证责任及不同举证能力,结合考虑工作岗位特性,而对纪英虎的实际工作时间作出确有加班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大雄置业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大雄置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大雄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雨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