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亚七与黄亚保、张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七,黄亚保,张亚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3民初314号原告:张亚七,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思方,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军,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亚保,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银海区。被告:张亚英,女,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银海区。原告张亚七与被告黄亚保、张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七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亚保、张亚英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七撤诉。案件受理费3664元,减半收取计1832元,公告费350元,共计2182元由原告张亚七负担。审 判 长 钱 芳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人民陪审员 冯芝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林佳云书 记 员 叶子龙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