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任显光、彭品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显光,彭品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任显光,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彭品江,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申请执行人任显光与被执行人彭品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9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显光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1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对有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彭品江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任显光以被执行人彭品江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任显光以被执行人彭品江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1002执4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晓勇审 判 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秀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