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彭淑英与李玉英、苏雨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淑英,李玉英,苏雨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3民初877号原告:彭淑英,女,1939年7月14日生,汉族,现住防城区.被告:李玉英,女,1959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防城区.被告:苏雨婷,女,1991年5月28日生,汉族,现住防城区。原告彭淑英诉被告李玉英、苏雨婷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彭淑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淑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淑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李玉英、苏雨婷负担。审判员 许德宝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伦雪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