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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彭淑英与李玉英、苏雨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淑英,李玉英,苏雨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3民初877号原告:彭淑英,女,1939年7月14日生,汉族,现住防城区.被告:李玉英,女,1959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防城区.被告:苏雨婷,女,1991年5月28日生,汉族,现住防城区。原告彭淑英诉被告李玉英、苏雨婷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彭淑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淑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淑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李玉英、苏雨婷负担。审判员  许德宝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伦雪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