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执11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凯顺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凯顺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胜山镇华顺车料厂,华旭望,徐婉君,王松达,华聪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1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凯顺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胜南村拔船塘路205号。组织机构代码:67473007-7法定代表人:王松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胜山镇华顺车料厂。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大道(胜山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4219998-7主要负责人:华旭望,该厂投资人。被执行人:华旭望,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徐婉君,女,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松达,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华聪叶,女,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凯顺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胜山镇华顺车料厂、华旭望、徐婉君、王松达、华聪叶(2016)浙0282民初951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松达名下位于慈溪市胜山镇拔船塘村的房地产及被执行人华旭望名下位于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头村的房地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系集体土地,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王松达及华聪叶名下的小型汽车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作出限制消费令。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向本院交纳本案诉讼费14153.5元、执行费30194.3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282执11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