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呈贡高冠建材租赁服务部与昆明众信建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陈世发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呈贡高冠建材租赁服务部,昆明众信建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陈世发,沈云,昆明市盘龙区汇丰租赁站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599号原告:呈贡高冠建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斗南街道云南隆格兰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内,注册号530121600093855。经营者:何玉婷,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昌成,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明众信建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麻园9号云南艺术学院附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70668308。法定代表人:廖家银,执行董事。被告:陈世发,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庆市垫江县。被告:沈云,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昆明市盘龙区汇丰租赁站,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实路耀实园**栋*单元***号,注册号530103600321590。经营者:沈云,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呈贡高冠建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昆明众信建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陈世发、沈云、昆明市盘龙区汇丰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呈贡高冠建材租赁服务部撤诉。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87元,由原告呈贡高冠建材租赁服务部承担。代理审判员 游海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