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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5司惩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1025司惩12号被拘留人陈某某,女,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武水镇洞头村。本院在执行(2017)湘1025执154号屠某乙与屠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屠某甲予以拘留。因被拘留人陈某某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6)湘10民终20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湘1025司惩12号决定书,决定对陈某某拘留十五日,已交公安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陈某某承认错误,并对如何履行义务作出了计划与保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决定如下:提前解除对陈某某的拘留。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