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姜东旭与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东旭,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2民初1954号原告:姜东旭,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彰武县某局职工,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被告:郑阳,女,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彰武县二道河子乡,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开发区得胜镇。原告姜东旭与被告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东旭、被告郑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东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郑阳返还借款3086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3%,自2017年5月7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彰武县鼎信A座负1楼经营福利彩票站,被告郑阳自2016年6月起在彩票站从事销售彩票工作,2017年3月至4月,原告与被告结算时,被告处有30860元彩票款暂不能给付,于2017年4月22日给原告出具欠据1张,并约定两周内还清,两周后按月息3分计息。原告和被告说此款就算是借给被告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郑阳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双方约定的月息3分较高。现无力偿还欠款。另外,原告和我口头约定,按交押金数额的多少给我分利润,我交9000元押金,可在结算时未给我分利润,只将9000元押金退还给我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郑阳为证明姜东旭应为其分利润,在庭审中陈述:她到原告彩票站工作时与原告口头约定,在基础工资之上交押金,多交就多分利润,数额未定。她交了9000元的押金,2017年4月22日与原告结算时,原告也没给她分利润。原告承认与被告口头谈过分利润的事儿,但因被告交的押金数额不够,所以未达成协议。对郑阳的陈述原告不予认可,郑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郑阳在原告姜东旭彩票站工作期间欠姜东旭彩票款30860元不能给付,姜东旭承诺此款借给郑阳,且郑阳为姜东旭出具了欠据。应视为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但双约定月息3分,超出了法定标准,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郑阳未按约定偿还欠款及合法利息,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姜东旭主张郑阳偿还欠款3086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主张按月利3分计息,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18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阳偿还原告姜东旭欠款3086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5月7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本息均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姜东旭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元,由被告郑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立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铭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