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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波涛家俱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波涛家俱有限公司,安徽华铜铜业有限公司,秦莹莹,杨红波,张兆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监2号原审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谷阳路317号,组织机构代码72632157-5。法定代表人:朱克珍,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士标,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孟晓,该行员工。原审被告:蚌埠市波涛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谷阳路东段公路局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8012971-5。法定代表人:秦莹莹,该公司负责人。原审被告:安徽华铜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8223990-3。法定代表人:杨玉华,该公司负责人。原审被告:秦莹莹,女,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原审被告:杨红波,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华,男,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审被告:张兆民,男,1963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原审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波涛家俱有限公司、安徽华铜铜业有限公司、秦莹莹、杨红波、张兆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皖0323民初4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崔��平审判员 谢 继 文审判员 朱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月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