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与梁木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梁木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9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住所地:修水县凤凰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8595959911。法定代表人王添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成花,该支行员工。被告梁木生,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修水县,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原、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梁木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治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