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赵勇、德州华元商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勇,德州华元商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75号申请人:赵勇,男,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德州华元商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扈建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赵勇与被申请人德州华元商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290号之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赵勇、卢克花名下位于三八路嘉诚尚栋A区3号楼2单元4层401号,产权证号:鲁德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兆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