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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刑终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骆兵勤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兵勤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刑终516号原公诉机关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骆兵勤,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道真自治县),仡佬族,小学文化,务工,捕前住道真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云海派出所抓获归案,同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骆兵勤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黔0325刑初8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骆兵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骆兵勤不服,以“系犯罪未遂,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骆兵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骆兵勤犯敲诈勒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骆兵勤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骆兵勤撤回上诉。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5刑初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少瑞代理审判员  王万建代理审判员  何兆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