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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金坡与冀和平、河北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坡,冀和平,河北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112号原告:张金坡,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现住该村。被告:冀和平,女,195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河北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415013631。法定代表人:王合平,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张金坡与冀和平、河北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的送达地址也不缴纳公告费;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14.5元由原告张金坡承担。审判员  宋宝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