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桥东区老房钢管租赁站、张俊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桥东区老房钢管租赁站,张俊德,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6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桥东区老房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姚家庄村。经营者房爱国,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满族,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张俊德,男,195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西豪丽景小区工程项目部。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18号付1号。法定代表人刘晓帆,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桥东区老房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张俊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桥东区老房钢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张俊德的银行存款或收入9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