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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3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新法与被告万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法,万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255号原告:张新法,男。被告:万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冲,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新法与被告万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新法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法撤诉。案件受理费777元,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张新法负担。审判员  杨跃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腊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