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磊、米健荣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米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1刑初188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磊,男。曾因犯贪污罪,于2011年8月29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传唤到案,于2017年1月1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2月18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米健荣,女。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据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4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磊、米健荣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雄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磊、米健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2016年5月,被告人李磊为程某(另案处理)办理抵押贷款时,发现程某提供用于抵押的房产未办理国土登记证书,无法取得价值评估报告且无法办理他项权证,经向程某请示并经其同意后,李磊以程某提供的国土证总证为模板,在电脑上修改图样后,在岳阳市巴陵大桥地段找到被告人米健荣,要求其伪造两本国土证,并通过微信将图样发送给被告人米健荣,被告人米健荣按要求伪造了岳县国用(2016)第0523号、第0522号两本国土使用证书后交给被告人李磊,并向被告人李磊收取了300元现金。程某和被告人李磊将伪造的国土使用证提供给岳阳县房产局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城关镇第003935号),提供给岳阳市金图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取得岳金房评(2016)字第(D136)号评估报告书。(二)2016年9月的一天,吴某年急于为给自己的车上户,找到云溪区公安局交通警察三大队附近的文印店老板李某,要求伪造本人身份的《湖南省居住证》一本,并向其支付150元现金。吴某年将相关资料及照片通过微信发给李某。李某用微信发给被告人米健荣,被告人米健荣按要求伪造了吴某年的居住证后转交给李某,吴某年的居住证后转交给李某,吴小年从李权处拿到伪造的居住证在临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车辆上户手续。2017年1月的一天,王某云急于给自己的车上户,吴某年便要王某云把他的身份信息发给她,吴某年收到信息后转发给李某,要求李某为王某云伪造《湖南省居住证》一本,并通过微信转账向李某支付160元现金。李某将办证的资料通过微信转给米健荣,并以微信方式向被告人米健荣支付办理费用。被告人米某按要求伪造了王某云的《湖南省居住证》一本,吴小年拿到伪造的居住证后交给临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为王某云办理了车辆上户手续。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因贷款需要资金用途证明,被告人李磊又以岳阳县人民医院门诊综合楼和急诊中心工程实际负责人方某魁提供的相关资料为模板,伪造了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木方模板购销合同、钢材购销合同及上述合同的相关印章的复印件,虚构了程某分包该工程的事由。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磊在岳阳市巴陵大桥地段找到被告人米健荣,提供了“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的印章样图,要求伪造“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的印章样图,要求其伪造印章一枚。被告人米健荣以30元的价格按李磊提供的印章样图伪造了“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并交给被告人李磊,被告人李磊用伪造的印章在方志魁提供的岳阳县人民医院门诊综合楼和急诊中心工程相关的复印件上盖章后,作为贷款资料交给了临湘市信用社。以程某为申请人,以程某名下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ll9号201、301室房权号为04××49、04XX50的房产作抵押,在临湘市农村信用社营业部贷款480万元。(二)2016年6月,被告人李磊根据程某的安排,虚构本人承包富安雅寓工程事由,伪造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及相关印章的复印件,并在岳阳市巴陵大桥地段通过他人以30元的价格伪造了“岳阳建业建筑公司”印章一枚,并使用伪造了印章在伪造的工程资料复印件上盖章后,作为贷款资料提交给临湘市信用社。以被告人李磊本人为申请人,以程某名下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ll9号301室房权证04××49的房产作为抵押,在临湘农村信用社联社营业部贷款480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磊、米健荣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吴某年、程某、汪某、胡某等人的证言,岳公物鉴(文鉴)字【2017】167号《文件检验鉴定书》,李磊、李某对米健荣的辨认笔录,电子数据,书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磊为程某办理贷款、被告人米健荣为赚取差价,被告人李磊、米健荣共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两本和公司印章一枚,被告人李磊伙同他人伪造公司印章一枚,被告人米健荣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两本;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了伪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磊、米健荣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磊、米健荣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米健荣与被告人李磊同是主犯,但起作用稍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磊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磊、米健荣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磊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米健荣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先来人民陪审员 郑一刚人民陪审员 瞿月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静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