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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练温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温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337号之一被执行人练温洪,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1125刑初228号练温洪犯盗窃罪一案中,执行标的31840元,被执行人练温洪全部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练温洪目前正在衢州十里坪监狱服刑,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记录,无车辆登记记录、无工商登记,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练温洪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出入境和限制消费令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于伟东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晓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