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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武汉学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武汉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学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695号原告:武汉学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号阳城景园*栋(阳城景园4、5号)2-702。法定代表人:漆学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斌,湖北千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小毛,湖北千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姑李路**号。法定代表人:曹博天。原告武汉学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武汉学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学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学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1,15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575.5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均由原告武汉学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曼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