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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喜华与陈银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喜华,陈银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467号原告:杨喜华,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张再辉,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银帅,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杨喜华为与被告深圳思远杨子服饰有限公司、陈银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支付货款25214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开怀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思远杨子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予以准许,另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陈银帅支付货款234388元。本案于同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喜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再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银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陈银帅向原告杨喜华购买羊毛衫等,其尚欠原告货款234388元。该款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遂于2017年6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银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喜华货款2343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2元,减半收取2541元,由原告杨喜华负担133元,由被告陈银帅负担24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开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卢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