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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行与韩宝、梅双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行,韩宝,梅双,付长海,张日红,韩世虎,胡艳英,韩世龙,曲艳华,阿荣旗聚和盛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4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吉镇阿伦大街桃李家园15号楼。负责人:张广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吉,内蒙古振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维强,内蒙古振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宝,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梅双,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付长海,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张日红,女,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韩世虎,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鄂温克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胡艳英,女,1990年6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韩世龙,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鄂温克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曲艳华,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阿荣旗聚和盛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复兴镇老石场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周会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行与韩宝、梅双、付长海、张日红、韩世虎、胡艳英、韩世龙、曲艳华、阿荣旗聚和盛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阿荣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1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梅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行与被执行人梅双以自行协商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行撤回执行该案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振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祥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