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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周丽与周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周国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232号原告:周丽,女,47岁,汉族,个体。被告:周国松,男,47岁,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诉被告周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丽以与被告达成偿还借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丽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丽负担。审判员 白 心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哈斯毕力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