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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更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毛记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528号罪犯毛记,男,31岁(1985年9月20日出生),回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2009)一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记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高刑终字第3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刑事部分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以(2011)高刑执字第612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于2013年11月26日以(2013)高刑执字第55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判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40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对罪犯毛记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毛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毛记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毛记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毛记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毛记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毛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30年8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及原判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莙审 判 员  王 京代理审判员  纪艳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