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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7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苗与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7222号原告:孙苗,女,汉族,1995年4月23日生,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告:冯凯,男,汉族,1989年10月27日生,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孙苗与被告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孙苗负担。审 判 员  汪 源人民陪审员  杨桂榕人民陪审员  王春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秋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