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7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苗与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7222号原告:孙苗,女,汉族,1995年4月23日生,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告:冯凯,男,汉族,1989年10月27日生,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孙苗与被告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孙苗负担。审 判 员 汪 源人民陪审员 杨桂榕人民陪审员 王春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秋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