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肥东县新感觉照明用品销售部、李文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肥东县新感觉照明用品销售部,李文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555号申请执行人:肥东县新感觉照明用品销售部,住肥东县徽商建材城23#105-106号被执行人:李文会,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塘路栈塘小区5栋602室。本院在执行肥东县新感觉照明用品销售部与李文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晓林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宋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