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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2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吴秀辉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辉,张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吴秀辉被执行人:张蕾申请执行人吴秀辉与被执行人张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2017)辽1382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国斌执行员  高凤彬助执员刘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