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8民初5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项启忠与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启忠,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民初5928号原告:项启忠,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霞,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芳,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4260XXXX。法定代表人:项启国,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敏,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项启忠与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唐庄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启忠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霞、邢芳,被告大唐庄村委会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项启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2月至4月的逾期交房违约损失1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系XXX村村民,有合法民宅一处。2009年10月被告征地拆迁将住宅拆除,并签署了《拆迁安置协议(回迁)》。《拆迁安置协议(回迁)》���约定整体拆迁完成后18个月内安置回迁。2009年12月初,XXX大北地地块整体拆迁完毕,至今已经七年有余,但拆迁安置的80平方米楼房1套、车库2个仍未得到回迁,被告严重违约。拆迁户集体多次到村委会、镇政府、区政府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上访,就拆迁协议违约问题进行维权。我曾两次诉至密云法院主张损失补偿,均获支持。故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2016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损失共计10000元。大唐庄村委会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同意按之前密云法院判决认定的给付标准执行。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0月24日,项启忠(乙方)与大唐庄村委会(甲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回迁)》,协议约定:“甲方拆除乙方坐落在XXX村房屋14间,建筑面积195平方米;根据密云县(区)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拆一平米还一平米’的原则,双方同意做如下安置:回迁安置在三号楼四单元401室,建筑面积101.52平方米;回迁安置在一层,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已安置车库40平方米1个,回迁安置20平方米车库1个,安置储物间10平方米1个;自整体拆迁完成后18个月内安置回迁”等内容,双方签字并盖章。2009年12月,XXX村大北地地块整体拆迁完毕,大唐庄村委会已向项启忠交付101.52平方米房屋1套、车库40平方米1个,80平方米房屋1套、20平方米车库1个、10平方米储物间1个至今未按上述协议约定回迁安置。另查明,2016年9月,项启忠起诉至本院,要求大唐庄村委会支付2011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损失,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京0118民初6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唐庄村委会向项启忠支付二○一一年七月至二○一五年十二月期间逾期交付回迁房屋、车库、储物间的违约损失六万七千五百元。2017年1月,项启忠起诉至本院,要求大唐庄村委会支付2016年1月的逾期交房违约损失,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京0118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唐庄村委会向项启忠支付二○一六年一月的逾期交付回迁房屋、车库、储物间的违约损失一千二百五十元。上述两个判决均已生效。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项启忠与大唐庄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回迁)》后,项启忠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其合同义务,大唐庄村委会亦应根据约定及时交付回迁安置房屋。现因XXX新区项目建设需要按照国家行政审批流程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致使大唐庄村委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回迁安置房屋,大唐庄村委会已违约,项启忠可以针对大唐庄村委会的违约行为要求赔偿损失。故项启忠要求大唐庄村委会给付2016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间逾期交房的合理违约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根据本案情况予以确定。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项启忠二○一六年二月至二○一六年四月期间逾期交付回迁房屋、车库、储物间的违约损失三千七百五十元。二、驳回原告项启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原告项启忠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如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