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艳飞与刘振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艳飞,刘振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徐艳飞被执行人刘振信本院在执行徐艳飞与刘振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振信于2016年5月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执行人徐艳飞租赁费52916元、违约金6000元,共计人民币5891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50元,执行费49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