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23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兴怀、丁美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怀,丁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23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兴怀,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丁美萍,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浙0783执23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丁美萍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宝马牌小轿车一辆。现因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丁美萍所有的车牌号为G856**宝马牌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杜忠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丽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