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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异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新维与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西堡村第二村民小组征地款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维,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西堡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异56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张新维。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西堡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张维汉,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维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西堡村第二村民小组征地款分配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新维于2017年6月19日对(2015)长安执恢字第00497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称,因征地款纠纷一案,长安法院作出了(2006)长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之后申请人写了申请书,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申请人应得的7650元征地款至今没有得到执行。2017年6月7日,申请人催促执行时,法院却给申请人发了一份(2015)长安执恢字第0049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2015)长安执恢字第0049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认为该裁定是错误的,申请人应得的征地款没有得到执行,也没有将被征用的土地返还给申请人,因而对该裁定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张新维依据已经生效的(2006)长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实执部门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西堡村二组在所征用张新维的土地已返还申请执行人,遂本院实执部门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5)长安执恢字第00497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恢字第00497号案件执行。2017年6月19日申请人张新维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2015)长安执恢字第00497号执行裁定书,并恢复对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6)长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实执部门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长安执恢字第00497执行裁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半年之久,现异议人要求撤销(2015)长安执恢字第00497执行裁定书并恢复对(2006)长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的60日内提出的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新维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小三审判员  胡千平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