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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昌黎县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宝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宝贵,刘进喜,刘育瑞,毕春玲,刘杨,张学清,刘洋千惠,张立军,张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法定代表人陈树礼,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宝贵,男,1970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执行人刘进喜,男,1949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执行人刘育瑞,男,2003年3月4日生,汉族,住昌黎县,被执行人毕春玲,女,1974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执行人刘杨,男,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执行人张学清,男,1963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执行人刘洋千惠,女,201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昌黎县。被执行人张立军,男,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执行人张淑芬,女,1950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宝贵、刘进喜、刘育瑞、毕春玲、刘杨、张学清、刘洋千惠、张立军、张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冀032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7)冀0322执40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机动车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建文审 判 员 李 成代审判员 王耀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