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文雄与冯平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雄,冯平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1048号原告:李文雄,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被告:冯平凡,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雄与被告冯平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雄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平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雄撤回对被告冯平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文雄负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