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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文雄与冯平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雄,冯平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1048号原告:李文雄,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被告:冯平凡,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雄与被告冯平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雄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平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雄撤回对被告冯平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文雄负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