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民初6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与李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李学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6949号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679-681号。负责人:刘沪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沙,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伟,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与被告李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李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林旺书 记 员 王菲菲